請求給付薪資等
日期
2024-12-26
案號
CTDV-113-勞簡-20-20241226-2
字號
勞簡
法院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20號 原 告 賴韋志 被 告 永宸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永宸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) 法定代理人 曾憲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 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「被告永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」記載,應更正為「被告永宸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永宸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)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秀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