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資遣費等
日期
2025-01-22
案號
CTDV-113-勞簡-24-20250122-2
字號
勞簡
法院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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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悅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庭禎 上訴人與林建宏間因113年度勞簡字第24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152,554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,42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惟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