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薪資等

日期

2024-12-06

案號

CTDV-113-勞簡-32-20241206-2

字號

勞簡

法院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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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實式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有哲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旻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3年度勞簡字第32號請求給付薪資等事 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107,624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66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 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惟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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