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薪資扣押款
日期
2024-12-02
案號
CTDV-113-勞補-136-20241202-1
字號
勞補
法院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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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36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汯叡即樂成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139,49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4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謝群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