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等

日期

2024-10-25

案號

CTDV-113-勞補-144-20241025-1

字號

勞補

法院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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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44號 原 告 大宇發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清華 原 告 馬力強發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清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彩燕律師 林畊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涂欣怡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,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 標的各異、法律關係各別,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 判費,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「訴訟標的金額」欄所示 ,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「應徵裁判費」欄所示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附表:(幣別:新臺幣)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裁判費 1 大宇發電機有限公司 57,265,000元 515,976元 2 馬力強發電機有限公司 213,850,000元 1,768,645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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