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
日期

2024-11-18

案號

CTDV-113-勞補-147-20241118-1

字號

勞補

法院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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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周莉蘋 相 對 人 廣味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秋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 納聲請費。按因定期給付涉訟,其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權利存續 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;期間未確定時,應推定其存續期間。但超 過五年者,以五年計算,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。次按以一 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 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。查聲請人調解 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,則聲請人聲請調解 所得受之法律利益,應以其繼續任職於相對人處所能獲得利益為 準,而聲請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,則聲請人自113年10月1日 起至其強制退休65歲為止,已逾5年,依上開規定存續期間以5年 計算,茲聲請人主張其每月薪資為新臺幣(下同)31,000元,是 第一項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1,860,000元(計算式:31,000元/月 ×12月×5年=1,860,000元);第二項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損 害賠償90,000元,及自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,則自113年10月1日起至本件聲請調解之日(1 13年10月29日)前一日止之利息金額為345元(計算式:90,000 元×28/365×5%=345元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,至聲請調解後之 利息,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,是第二項調解標的價額核定 為90,345元(計算式:90,000元+345元=90,345元)。茲以聲請 人前揭請求,價額應合併計算,是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1,95 0,345元(計算式:1,860,000元+90,345元=1,950,345元),依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 規定,應徵聲請費2,000元。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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