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資遣費等
日期
2024-11-14
案號
CTDV-113-勞補-153-20241114-1
字號
勞補
法院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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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53號 原 告 洪瑞憶 上列原告與被告體育人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 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 判費3分之2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訴之聲 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資遣費新臺幣(下同)62,688元、預告工 資100,000元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2,688元(計算式:62,688 元+100,000元=162,688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770元,依上 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,180元,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90元(計算式:1,770元-1,180元=590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群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