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資遣費等

日期

2024-11-14

案號

CTDV-113-勞補-154-20241114-1

字號

勞補

法院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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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54號 原 告 鍾依妘 訴訟代理人 洪瑞憶 原告與被告體育人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「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 費三分之二」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訴之 聲明第一項、第二項分別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(下同)5, 709元、預告工資54,800元,訴訟標的金額合計60,509元,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,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 分之二即667元(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,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33元(計算式:1,000元-667元=333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群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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