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資遣費等
日期
2024-11-14
案號
CTDV-113-勞補-159-20241114-1
字號
勞補
法院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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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59號 原 告 鍾智源 訴訟代理人 洪瑞憶 原告與被告體育人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「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 費三分之二」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訴之 聲明第一項、第二項分別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(下同)39 ,200元、預告工資72,000元,訴訟標的金額合計111,200元,應 徵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220元,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 三分之二即813元(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,是本件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07元(計算式:1,220元-813元=407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群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