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資遣費等

日期

2024-11-18

案號

CTDV-113-勞補-164-20241118-1

字號

勞補

法院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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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64號 原 告 吳雨衿 訴訟代理人 洪瑞憶 上列原告與被告體育人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 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 判費三分之二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訴之 聲明第一、二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資遣費新臺幣(下同)2,41 3元、預告工資18,000元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,413元(計算 式:2,413元+18,000元=20,413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 ,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667元,是本件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33元(計算式:1,000元-667元=333元)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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