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資遣費等

日期

2024-11-25

案號

CTDV-113-勞補-167-20241125-1

字號

勞補

法院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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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67號 原 告 張晉翰 訴訟代理人 洪瑞憶 原告與被告體育人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 3分之2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訴之聲明請 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資遣費新臺幣(下同)17,500元、預告工資62 ,000元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9,5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,000元。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, 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(計算式:1,000元-667元=333元 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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