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工資等
日期
2024-12-02
案號
CTDV-113-勞補-169-20241202-1
字號
勞補
法院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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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69號 原 告 周金玄 訴訟代理人 莊曜隸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昱禾樂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,暫免徵收2/3,勞動事件法第12 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台幣(下同) 工資582,620元、加班費1,067,042元、特休未休工資65,441元、 資遣費89,202元、預告工資27,470元、未能領取失業給付損害賠 償173,061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113,965元,共計2,118,801元,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,988元,但除未能領取失業給付損害賠償 173,061元外,其餘請求共計1,945,740元部分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0,305元,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,暫免徵收裁判費2 /3即13,537元(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,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8,451元(計算式:21,988-13,537=8,451)。又原告另聲請 訴訟救助,現由本院113年度救字第54號受理中,如其聲請經駁 回確定,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,如數補繳裁判費,如逾 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謝群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