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加班費等

日期

2024-12-25

案號

CTDV-113-勞補-171-20241225-1

字號

勞補

法院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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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詹喬安 詹文心 原告與被告李英子韓式餐盒小吃店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 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詹喬安訴之聲明請 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加班費新臺幣(下同)41,180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,000元。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(計算式:1,000元-667元=333元);原告 詹文心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加班費32,194元、退休金6%提 撥5,004元,合計37,19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依上開 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( 計算式:1,000元-667元=333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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