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退休金等
日期
2024-11-28
案號
CTDV-113-勞補-173-20241128-1
字號
勞補
法院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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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73號 原 告 李錦瓏 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雲宮等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 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,勞動事 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後勁廟產 管理委員會應給付原告退休金等新臺幣(下同)1,605,214元; 備位聲明請求被告聖雲宮等5人應給付原告退休金等1,605,214元 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,60 5,214元。其中勞保費465,836元、健保費214,578元,合計680,4 1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490元;其餘退休金等924,800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,130元,惟依首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即6,753元,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377元。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,867元(計算式:7,490元+3,377元=10,867元)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