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薪資等

日期

2024-12-09

案號

CTDV-113-勞補-176-20241209-1

字號

勞補

法院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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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76號 原 告 趙信豪 被 告 陳冠璉即阿力香雞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 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 1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薪資新臺幣 (下同)32,200元,及提撥勞工退休金1,932元,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34,132元(計算式:32,200元+1,932元=34,132元)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 即667元,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(計算式:1,000元-66 7元=333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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