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
日期
2025-01-08
案號
CTDV-113-勞補-178-20250108-1
字號
勞補
法院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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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方世源 一、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 定繳納聲請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聲請勞動調解,應於聲請書狀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,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第4款定有明文。所謂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,應記載聲請人之請求、具體之原因事實、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。再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;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,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。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,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勞動事件法第15條、第2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文鴻即宜丞恩科技工程行間請 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,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不合法,爰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繳、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:㈠聲請人聲請調解狀未載調解聲明,亦未載明請求金額及計算式,聲請人應以書狀補正。㈡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,聲請人應依前項之聲明及請求金額,依上述規定自行計算並繳納聲請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謝群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