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

日期

2024-12-20

案號

CTDV-113-勞補-179-20241220-1

字號

勞補

法院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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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79號 原 告 謝明仁 原告與被告東昌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(下同)3,5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,650元,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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