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
日期
2025-01-09
案號
CTDV-113-勞補-182-20250109-1
字號
勞補
法院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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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82號 原 告 柯自強 法定代理人 謝筱汝 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原告與被告伸發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 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 判費3分之2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訴之聲 明第1項請求被告伸發工程有限公司、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 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366,683元(含薪資補償186,667元、醫 療費180,016元);第2項請求被告伸發工程有限公司、柯竣鵬連 帶給付14,798,195元(含醫療費180,016元、交通費37,031元、 看護費7,221,948元、減少勞動力損害7,359,200元、精神慰撫金 2,000,000元,並扣除已受領強制險2,000,000元),是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15,164,878元(計算式:366,683元+14,798,195元=1 5,164,878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,496元,惟其中請求薪資 補償186,667元,應徵裁判費1,990元部分,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 3分之2裁判費即1,327元(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,是本件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44,169元(計算式:145,496元-1,327元=144,169 元)。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,現由本院113年度救字第60號受 理中,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,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,如 數補繳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謝群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