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資遣費等

日期

2024-10-24

案號

CTDV-113-勞訴-27-20241024-2

字號

勞訴

法院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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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黛安娜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承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桂香因113年度勞訴字第27號請求給付資遣 費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03, 131元及核發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9,46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 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秋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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