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退休金差額等

日期

2025-02-04

案號

CTDV-113-勞訴-61-20250204-3

字號

勞訴

法院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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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添壽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,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 。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 段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另上訴不合程式而可 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,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。又有關勞動事 件之處理,依本法之規定;本法未規定者,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 制執行法之規定,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甚明。查上訴人對於第 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,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1,552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2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勞動事 件法第15條、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請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又上訴 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,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饒佩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史萱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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