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資遣費等
日期
2024-10-22
案號
CTDV-113-勞訴-64-20241022-2
字號
勞訴
法院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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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清忠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郭哲銘即阿蓮輪胎修理部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 國113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按因確認僱傭關係 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 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 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84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6,285元,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,是本件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,09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逕向本院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惟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