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
日期

2024-12-24

案號

CTDV-113-勞訴-94-20241224-1

字號

勞訴

法院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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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94號 原 告 葉星佑 訴訟代理人 郭岱庭 被 告 威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安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 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。此裁定已於113年10月29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又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依據,均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、第85 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4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群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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