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日期
2024-10-07
案號
CTDV-113-司促-10497-20241007-2
字號
司促
法院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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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49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蔡旭芳 卓維宏 債 務 人 陳建志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壹佰伍拾參元,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10,153元 113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1.845% 113年4月24日起至113年10月23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3年10月24日起至114年1月23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