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
日期

2024-10-22

案號

CTDV-113-司促-10655-20241022-4

字號

司促

法院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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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55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陳昶麟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柒萬貳仟貳佰柒拾伍元,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按債務定有清償期者,債務人於約定之清償日屆至而仍未清 償者,始負遲延責任。查本件依債權人所提出之緩期清償協議書、應收帳款明細暨繳款紀錄,債務人借款新臺幣(下同)800,000元,緩期分期總價為1,498,56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11月6日起至119年10月6日止,每月一付,分84期按月清償,每月期付17,840元,若遲延任何一期債務,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繳款至第6期即113年5月7日,則債務人自第7期即113年6月7日起未依約清償,則債務人應自第7期113年6月7日之翌日即113年6月8日起,始就應清償款項負遲延責任,債權人逾支付命令第一項利息部分之請求,於法無據,應予駁回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應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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