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
日期

2024-10-07

案號

CTDV-113-司促-10913-20241007-3

字號

司促

法院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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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13號 債 權 人 樊俞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志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釋明之利息起算日究竟是「支付命令送達翌日」?抑 是「民國113年8月19日」?如為後者,其請求依據為何?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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