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號
CTDV-113-司促-10913-20241007-3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0913號
債 權 人 樊俞均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志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之利息起算日究竟是「支付命令送達翌日」?抑
是「民國113年8月19日」?如為後者,其請求依據為何?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