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
日期

2024-10-09

案號

CTDV-113-司促-11087-20241009-3

字號

司促

法院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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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087號 債 權 人 林建名 代 理 人 張少洋 債 務 人 林郭寶春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○路○○ 巷0號 鄭天華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路000巷00號 一、債務人林郭寶春、鄭天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元,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其餘聲請駁回。 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四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民法第272條規定,數人負同一債務,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,為連帶債務。無前項之明示時,連帶債務之成立,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。 五、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林郭寶春、鄭天華向債權人借款50,0 00元,借款期間自民國111年1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1日止,月息2分計算,詎屆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,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命債務人連帶清償50,000元云云。惟查,據債權人提出之借據,林郭寶春為債務人,鄭天華為共同債務人,未有連帶清償之明示約定,債權人復未提出其他得釋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郭寶春、鄭天華間有明示負連帶清償之責之相關釋明文件,依首開規定及說明,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林郭寶春、鄭天華為連帶給付之聲請,此部分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七、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,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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