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
日期

2024-10-22

案號

CTDV-113-司促-11447-20241022-4

字號

司促

法院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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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447號 債 權 人 黃子禎 債 務 人 楊玉財 周艷秋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金額、利息,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請 求 利 息 期 間 (民 國) 年息 1 2,000,000元 自民國113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5﹪ 2 600,000元 自民國113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5﹪ 3 1,000,000元 自民國113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5﹪ 4 300,000元 自民國113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5﹪ 5 800,000元 自民國113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5﹪ 6 240,000元 自民國113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5﹪ 7 1,000,000元 自民國113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5﹪ 8 300,000元 自民國113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5﹪ 9 500,000元 自民國113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5﹪ 10 150,000元 自民國113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5﹪ 11 2,700,000元 自民國113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5﹪ 12 800,000元 自民國113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5﹪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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