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
日期

2024-10-15

案號

CTDV-113-司促-11792-20241015-1

字號

司促

法院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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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92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蔡長林律師 許景棠律師 債 務 人 陳奕弘 陳美文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伍拾柒元, 及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暨如附表所示之逾期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: 編號 租金期間 (民國) 欠繳月租金 (新臺幣/元) 逾期違約金起算日 (起至清償日止) 應繳逾期違約金 1 107.1-107.12 3,816元 民國108年2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 每逾期1個月(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)按上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,最高以欠繳租金之之百分之三十為限。 2 108.01-108.12 3,048元 民國109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每逾期1個月(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)按上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,最高以欠繳租金之之百分之三十為限。 3 109.01-109.12 3,048元 民國110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每逾期1個月(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)按上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,最高以欠繳租金之之百分之三十為限。 4 110.01-110.12 2,820元 民國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每逾期1個月(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)按上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,最高以欠繳租金之之百分之三十為限。 5 111.01-111.12 3,228元 民國112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每逾期1個月(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)按上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,最高以欠繳租金之之百分之三十為限。 6 112.01-112.12 3,228元 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每逾期1個月(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)按上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,最高以欠繳租金之之百分之三十為限。 7 113.1 269元 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每逾期1個月(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)按上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,最高以欠繳租金之之百分之三十為限。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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