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日期
2024-10-25
案號
CTDV-113-司促-12266-20241025-3
字號
司促
法院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266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淑英、吳楊鳳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本件請求債務人吳淑英、吳楊鳳妹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,並 提出相關釋明文件(據其提出之借據所載,借款人為吳淑英、保證人為吳楊鳳妹,非連帶債務人)。 二、請具狀說明本件利息請求如下:自民國113年8月28日起至114 年2月27日止(六個月內),按年息百分之3.625計算之利息,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,暨自民國1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(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),按年息百分之5.6計算之利息,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(台端聲請狀請求標的所載不明,請具狀釋明之,另依據借據所載,違約金部分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) 二、債務人吳淑英、吳楊鳳妹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