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
日期

2024-11-05

案號

CTDV-113-司促-12352-20241105-2

字號

司促

法院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52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務 人 劉哲愷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,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其餘聲請駁回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分期付價之買賣,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,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,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 分之1 外,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,民法第389 條定有明文,且民法第389 條屬強制規定。經查,依債權人提出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雖約定債務人經通知或催告,仍未支付和潤企業所訂應繳付之分期付款金額者,即喪失分期償還之利益,債權人得逕行要求立即清償全部債務,然此約定與民法第389 條牴觸之部分,依民法第71條之規定應屬無效。又本件分期總價、債務人積欠期數達買賣總價5分之1、債務人未依約付款期日均如附表,是就附表編號1、7、8所示,其遲付分期款之總額尚未達分期付款總價五分之一,則債務人之分期債務尚未全部到期,故債權人就附表編號1、7、8所示之請求,與上開規定不符,應予駁回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,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: 編號 分期 總金額 (新臺幣) 本 金 (新臺幣) 積欠達1/5期數 未依約 付款日 請 求 利 息 期 間 (民 國) 年息 備註 1 5,761元 5,761元 8期 113年5月25日 X X 未達分期1/5,駁回 2 3,515元 3,515元 1期 113年5月25日 113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准許 3 35,147元 35,147元 1期 113年5月25日 113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准許 4 858元 858元 1期 113年5月25日 113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准許 5 596元 596元 1期 113年5月25日 113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准許 6 967元 967元 1期 113年5月25日 113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准許 7 575元 575元 8期 113年5月25日 X X 未達分期1/5,駁回 8 916元 916元 8期 113年6月25日 X X 未達分期1/5,駁回 9 999元 999元 1期 113年6月25日 11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准許 10 586元 586元 1期 113年6月25日 11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准許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