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日期
2024-10-09
案號
CTDV-113-司促-12362-20241009-1
字號
司促
法院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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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6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陳宜鑫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零陸拾伍元,及自民 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暨至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上開利率(即百分之十六)之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