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日期
2024-11-25
案號
CTDV-113-司促-12661-20241125-3
字號
司促
法院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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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661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甲仙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呂興周 債 務 人 高余月桃 月素眞即王榮喜之繼承人 王麗娟即王榮喜之繼承人 王麗秋即王榮喜之繼承人 王豐緒即王榮喜之繼承人 一、債務人高余月桃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肆拾元 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一五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如對債務人高余月桃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月素眞、王麗娟、王麗秋、王豐緒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榮喜之遺產範圍內給付之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民事補正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