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號
CTDV-113-司促-13131-20241009-1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3131號
債 權 人 黃瓊娥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孟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,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務人楊孟璋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