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日期
2024-10-22
案號
CTDV-113-司促-13141-20241022-2
字號
司促
法院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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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41號 債 權 人 黃榮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清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陳報本件聲明為何(台端提出之聲請狀請求標的未記 載,請具狀說明本件請求金額?利息起訖日「具體載明年、月、日」?利率為何?聲請狀均未載),並提出其依據及相關釋明文件。 二、債務人謝清俊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