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日期
2024-10-14
案號
CTDV-113-司促-13279-20241014-1
字號
司促
法院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279號 債 權 人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:普客二四停車 場股份有限公司)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代 理 人 詹皓鈞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玫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 裁定,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務人陳玫君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