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日期
2024-10-22
案號
CTDV-113-司促-13358-20241022-2
字號
司促
法院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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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58號 債 權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家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本件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3年3月17日起算之依據為何,並提 出相關釋明文件(據債權人提出之繳款明細表,債務人繳款至第13期,自第14期起始未繳納,而本件利息起算日自簽約日103年3月17日起算,與繳款明細表不一致)。 二、債務人江家成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三、本件委任狀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