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
日期

2024-10-15

案號

CTDV-113-司促-13434-20241015-1

字號

司促

法院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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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113年度司促字第1343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陳泰宇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參佰肆拾捌元,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以每月為一期加計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爰相對人陳泰宇於民國107年4月11日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,000元整,借款期間自民國107年4月11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10日止,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3.99%計付,嗣後「以本行定儲利率指數,機動調整」如遇債權人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得隨時調整。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,每1個月1期,共分84期分期攤還。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,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,且逾期償還本金、利息時,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,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,即自民國113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計每月(期)新臺幣1,000元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,並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。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,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07,348元整,及自民國113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,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,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,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,誠屬非是,狀請鈞院鑒核,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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