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日期
2024-10-15
案號
CTDV-113-司促-13541-20241015-1
字號
司促
法院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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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41號 債 權 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金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美智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被繼承人葉美智之除戶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及「繼承系統表」。 三、被繼承人葉美智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 四、查報被繼承人葉美智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陳 報遺產清冊。如有,請提出經法院備查之證明文件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