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
日期

2024-10-16

案號

CTDV-113-司促-13552-20241016-1

字號

司促

法院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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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52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徐榛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彭玉琴即彭永富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務人彭玉琴即彭永富之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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