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日期
2024-11-28
案號
CTDV-113-司促-13557-20241128-4
字號
司促
法院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57號 債 權 人 潘怡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說明本件是為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給付?抑是共同給 付?(聲請狀聲明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900,000元,惟於理由中說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,二者不一致,請具狀說明之)。 二、請補正合法之委任狀。(隨文檢附空白委任狀1紙供參)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