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日期
2024-10-23
案號
CTDV-113-司促-13593-20241023-1
字號
司促
法院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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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93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李莘亞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壹佰貳拾捌元,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利息起訖期間 (民國) 年息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違約金計算 方 式 1 285,128元 自民國113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12.11% 113年8月19日起至113年9月18日止 1.211% 113年9月19日起至113年10月18日止 1.211% 113年10月19日起至113年11月18日止 1.211% 113年11月19日起至114年2月18日止 1.211% 114年2月19日起至114年5月18日止 2.422%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