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日期
2024-10-17
案號
CTDV-113-司促-13610-20241017-1
字號
司促
法院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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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610號 債 權 人 王以恩 代 理 人 張少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金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務人林金綢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