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
日期

2024-10-17

案號

CTDV-113-司促-13637-20241017-1

字號

司促

法院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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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637號 債 權 人 張易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、陳秋白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 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說明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給付?抑是共同給付?倘為 「連帶給付」,請提出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法律依據或契約明示約定內容。 二、倘為「連帶給付」,請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二人為連帶給付 之法律依據及請求之原因事實,□是□否乃債務人二人因涉犯銀行法規定,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有罪在案,而債務人屬共同侵害債權人之權利,請求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85條之規定,就債權人之損害金額,債務人二人應負連帶賠償之責。(請勾選) 三、請提出繳費新臺幣伍拾伍萬元予債務人之相關證明文件(如 收據、發票等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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