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日期
2024-10-29
案號
CTDV-113-司促-13750-20241029-1
字號
司促
法院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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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50號 債 權 人 向陽長照社團法人附設高雄市私立博愛綜合長照機 構 法定代理人 林志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姿陵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請具體說明利息起算年、月、日,並提出提出119號存證信 函之『郵政回執正、反面』影本。 三、相對人陳姿陵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