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
日期

2024-10-29

案號

CTDV-113-司促-13765-20241029-2

字號

司促

法院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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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65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謝琮閔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參仟肆佰貳拾柒元,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利息起迄期間 (民國) 利息 (年利率)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313,427元 自113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4.23 % 113年8月24日起至113年9月23日止 以本金5,743元按年息0.423%計算 113年9月24日起至113年10月23日止 以本金11,506元按年利率0.423%計算 113年10月24日起至113年11月23日止 以本金17,290元按年利率0.423%計算 113年11月24日起至114年2月23日止 以本金313,427元按年利率0.423%計算 114年2月24日起至114年5月23日止 以本金313,427元按年利率0.846%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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