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
日期

2024-10-22

案號

CTDV-113-司促-13814-20241022-1

字號

司促

法院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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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14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林怡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嘉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務人林嘉彬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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