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
日期

2024-10-25

案號

CTDV-113-司促-13824-20241025-2

字號

司促

法院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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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24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陳瑛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儀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1,801元之附表明細(據台端聲請狀附表 所載之債權本金為3,382元,與本件請求金額1,801元不一致,請具狀說明本件請求金額為何,若為誤載請具狀更正)。 二、債務人王儀蓁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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