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日期
2024-10-29
案號
CTDV-113-司促-13831-20241029-1
字號
司促
法院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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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31號 債 權 人 東東當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正育 債 務 人 朱秀芳 蔡順淵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壹仟伍佰貳 拾參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六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