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
日期

2024-10-22

案號

CTDV-113-司促-13848-20241022-1

字號

司促

法院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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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48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債 務 人 鍾享權即金益興五金行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貳佰陸拾伍元,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(民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,743元 113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.135% 113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2 39,590元 113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.135% 113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 124,932元 113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.135% 113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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