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日期
2024-10-24
案號
CTDV-113-司促-13953-20241024-1
字號
司促
法院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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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53號 債 權 人 張宗一 送達址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00樓 之00 債 務 人 林宏熹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參萬伍仟元,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利息起算日 (民國) 利息截止日 (民國) 利息計算方式 (年利率) 1 365,000元 88年3月29日 清償日 6% 2 470,000元 88年4月12日 清償日 6%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